长春市属民办中小学实行收费备案制度
按照相关要求,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试点学校需由市属民办中小学校自愿提出参加试点申请,经市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和独立进行教育教学)标准审核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落实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标准变动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严格规范收费管理。学费采取按学年收取的方式进行,不得跨学年预收。招生规模按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截留、平调。
重要的是,还要有完善退费制度。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收费,对未达到学习时间的学生按照下列标准核算给予退还。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