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4月8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连续第11次调整
惠及26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
据了解,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的连续第11次调整,惠及我省26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调整水平略高于按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的全国平均调整水平。
在本次调整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2014年提高15元。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档次划分与2014年一致,标准比2014年各档均增加1元;按国家要求,为进一步体现鼓励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挂钩调整首次增加了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办法,调整标准是以退休人员本人2014年底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计算。倾斜调整部分,对高龄退休人员各档次倾斜调整均比上年标准高10元;对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继续给予倾斜并适当提高倾斜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各地要尽早将增加的养老金
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通知》强调,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操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搞好资金调度,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关注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关注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4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
(三)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相关新闻
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今年提高至75元 明年提高至80元
2015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经省政府同意,2015年4月,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8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元,分两年实施(2015年、2016年各提高5元),即2015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2016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此次国家和我省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这次国家和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将使我省237万城乡老年居民直接受益,对保障和改善低收入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