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师增设高级职称
针对这些问题,我省从2004年开始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评聘结合”改革。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国家人社部、教育部从2009年3月开始,在山东潍坊、吉林松原、陕西宝鸡三个城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全面推开。这次改革,将原来中学、小学分设的教师职称,合二为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在职称等级上,统一设置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5个等级。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家决定在吉林等三个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这次改革,将原来中学、小学分设的教师职称,合二为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在职称等级上,统一设置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5个等级。
这次会议还下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在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方案规定,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别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直接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同时,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按照对应,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按照现聘的职务等级,可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